存档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意事项
1、个人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如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2、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存档个人可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4家,其中必须有一家是基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另请参阅名录)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均享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用选择。
3、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180天以后才能享受有关的报销待遇。由于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银行划款不成功视为间断缴费,并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如想继续缴费,需前来重新办理参统手续。
4、在原区县办理过医疗保险的转入人员,勿必在最后缴费月终止后一个月内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未及时转接将造成缴费中断,再次缴费,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5、存档个人患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做为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90天)内一次性住院,发生并超过起付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予以支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予支付。
具体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请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2月20日第6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6、需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个人需预先缴纳住院押金。结算时,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与医院结算。
7、存档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出手续时需出具《医疗保险手册》。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08年4月--2009年3月)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以个人名义委托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按月从银行划款的方式缴费。
四、办理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
2、同底一寸彩色照片2张。
3、原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4、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 (参保个人需持第二代身份证先行到北京银行办理"京卡借记卡")。
五、交费标准
1、根据北京市政府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22%的比例缴纳。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按2%的比例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325元)的7%缴纳,月缴162.76元。
六、办理、缴费时间:办公时间随时办理参保手续。每月15日前办理当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次月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七、注意事项:
1.养老、失业保险银行代扣为当月扣上月保险费,医疗保险为当月扣当月保险费,请您注意银行对帐单各项保险扣款情况。
2.凡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在每月银行扣款后至24日前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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