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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体存档“立户”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办理集体存档手续,加强对集体存档单位的服务工作,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 集体"立户"的范围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社团组织;在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京机构,均可在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存档"立户"手续。
二. 集体"立户"存档人员的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2、年龄男在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集体"立户"的手续
   1、出具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批文,并提交影印件(规格B5复印纸),携带公章和法人章。
   2、以上材料齐备后,即可与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委托存档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3、出具单位拟存入档案人员的名单。名单要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档案原所在单位全称,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出具调函。
四. 集体"立户"交纳一次性"立户"手续费200元整(不退),档案存入后集体"立户"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费用标准交纳档案管理费(存档费20元∕人.月)。
 
集体"立户"单位管理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办理集体存档手续,加强对集体存档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办法如下:
    1、凡在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集体"立户"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干部,负责与档案部进行工作联系,如人事干部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2、集体"立户"单位办理存档手续时,须携带拟存档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现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如由存档本人办理时立户单位须为其出具介绍信(介绍信中请注明立户编号)。
    3、集体"立户"单位,要积极配合档案部做好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与鉴定、职称申报工作等)。
    4、"立户"单位存档人员办理各类人事证明时(如:婚育证明、政审、住房盖章、考学、存档证明等),"立户"单位须为其出具介绍信,并备齐相关材料。
    5、集体"立户"单位解聘存档人员时,应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合同书、解聘证明"和"工作鉴定"到档案部办理转出或转个人手续。
    6、集体单位如整体调出人才,须提前30天向档案部报送转档申请和调动材料,并结清存档费,档案调出后时须撤户。
    7、集体"立户"单位,如遇地址、公司名称、邮编、电话、联系人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持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档案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未及时通知档案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负。
    8、集体"立户"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费用标准交纳所存档人员的存档费用。逾期不交,在补齐存档费之前人才有权暂停各项人事服务。
 
存档须知

一、 存档条件:
  1、北京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经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批准,派遣到本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
  3、经市军转办和复员办批准,转业或复员到地方单位或要求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复员军人。
  4、其它流动人员。
  5、存档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6、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人员条件可放宽。
二、存档程序:
  1、本人持身份证来中心开具调档商调函。
  2、凭商调函回原档案所在单位调转档案及办理相关证明交档案部,同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签订相应的存档合同并办理存档凭证
  3、存档管理费20元/人.月。
  4、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的需出具本人签署的存档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手续

存档人员持:
   1、 存档卡、身份证
   2、 原集体存档单位介绍信
   3、 与原集体存档单位结清存档费
   4、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代办人应持存档人员亲笔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前往办理。
 
档案调出须知

  1、本人持身份证、存档凭证、调令(调令必须是经组织部门批准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开具的)来办理。(如系委托办理必须持有委托书,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办理调动手续前须先结清存档费,存档费须交至提档当月。
  2、单位委托存档须出具委托单位的同意调出函。
  3、调往外省市需提交外省市地、市级以上人事局出具的调令(户口迁到外省市),如户口不迁到外地人事档案关系调往外地时需地或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调令。
  4、户口在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须先调出户口后再转档案。若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的也须转出后再转档案。
 
其他有关规定

  1 、根据京劳社发( 2000 ) 150 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定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 、经中心办理的退休人员,由档案部负责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并交纳服务费 150 元。
    3 、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 、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存档人员,从退休之月起停止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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